离婚时房产判给对方但未过户,应及时协助对方办理过户手续。若拒绝配合,对方可通过申请强制执行来完成过户。
在离婚案件中,当法院将房产判给一方后,未过户的情况时有发生。从法律层面来看,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旦判决生效,房产的所有权在法律意义上就已经归属于获得判决的一方。
如果是主动方,也就是获得房产判决的一方,发现对方未协助办理过户,应当积极主动与对方沟通,说明过户的必要性和法律规定。沟通时可以以友好的方式进行,避免激化矛盾。因为办理过户手续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步骤,只有完成过户,房产的所有权才在实际意义上完全转移到自己名下。
如果沟通无果,对方仍然拒绝配合过户,获得房产判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时,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如生效的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会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登记部门在收到通知书后,会依据法院的要求,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无需原产权人的配合。
对于被要求过户的一方来说,应当认识到不配合过户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应当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此外,在办理过户手续时,还需要注意相关的税费问题。不同地区对于房产过户的税费政策可能有所不同,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以确保过户手续的顺利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