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在法律上并不存在这一概念,一旦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若要在离婚协议中体现对女方有利的内容,需围绕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进行合理约定。
在财产分割方面,要清晰明确地列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尽可能争取对女方有利的分配方式。对于房产,如果是婚后购买的夫妻共同房产,可约定归女方所有,同时明确男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和义务。例如,“位于[具体地址]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后该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应在离婚登记之日起[X]日内协助女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至女方一人名下。”对于车辆,也按照类似的方式处理,明确车辆归属女方以及相关的过户事宜。
对于存款,要明确双方名下的银行账户信息及存款金额,约定将大部分或全部存款归女方所有。比如,“男方名下在[银行名称]账号为[具体账号]的存款[X]元,女方名下在[银行名称]账号为[具体账号]的存款[X]元,离婚后,双方名下的存款均归女方所有。”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如果女方希望争取子女抚养权,离婚协议中应明确子女归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的金额、方式和时间。抚养费应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和孩子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一般可约定为男方月收入的一定比例。例如,“婚生子/女[孩子姓名]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元,于每月[具体日期]前支付至女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抚养费应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同时,还应约定男方的探视权,保障男方合理的探视时间和方式,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关于债务承担,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并约定由男方承担主要或全部债务。例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男方名义向[债权人姓名]借款[X]元用于[借款用途],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由男方负责偿还,与女方无关。”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尽量为女方争取有利条款,但“假离婚”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生效,双方的婚姻关系就已经解除,可能会出现一方反悔不按照约定履行的情况。因此,在决定采取这种方式时,一定要谨慎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