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结婚起诉离婚,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若双方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法院会按照离婚案件进行审理;若在此之后未登记结婚的,不认定为事实婚姻,不存在离婚问题,法院一般不会受理按离婚起诉的案件,但会处理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
在法律上,婚姻关系的确立是以登记为要件的。我国对于未登记结婚的情况,在不同的时间节点有着不同的规定和处理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所谓结婚实质要件,通常包括双方自愿结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如果是这种情况,一方起诉离婚,法院会将其作为离婚案件进行审理,适用有关离婚的法律规定。例如在财产分割上,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子女抚养权的判定上,也会遵循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不认定为事实婚姻。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所以当一方以离婚为由向法院起诉时,法院通常不会受理该离婚诉求。
不过,虽然不受理离婚诉求,但如果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存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法院会受理并进行处理。对于财产分割,会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会综合考虑子女的意愿、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总之,未登记结婚起诉离婚时,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按照不同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重点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相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