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案件中关于财产部分的诉讼可以撤掉。在法律程序里,当事人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有处分权,有权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财产部分的诉讼。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在婚姻无效纠纷里,涉及到婚姻效力和财产分割等不同方面的争议。婚姻效力的认定属于非讼程序,一旦法院受理后,婚姻效力的判决是不能随意撤销的,而且实行一审终审制。然而,财产部分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中的普通程序。
当当事人提起婚姻无效诉讼并同时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时,这是当事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表现。但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因为各种原因,例如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觉得继续诉讼成本过高或者有其他考虑,就可以选择撤回关于财产部分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申请撤回财产部分诉讼时,需要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会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撤诉是否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等。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就会裁定准许撤诉。一旦撤诉裁定作出,关于财产部分的诉讼程序就会终结。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撤诉之后,当事人如果又有新的情况或者理由,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仍然可以再次就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在婚姻无效案件中,财产部分的诉讼是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进行撤销的,但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