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三种类型,分别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是常见的类型之一。这通常体现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例如,夫妻二人共同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或者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后,另一方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明确表示愿意共同承担该债务。这种情况下,由于双方都对债务的形成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合理且符合当事人意愿的。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方面的支出。比如,为了维持家庭日常饮食购买食材所产生的债务,为孩子缴纳学费所借的款项等。这些债务是为了满足家庭正常生活运转的需要,即使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家庭生活都有参与和贡献,这类债务是为了双方共同的利益而产生的。
最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同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里的“共同生活”范围比“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更广,可能包括购买房产、车辆等重大资产用于家庭长期使用等情况。“共同生产经营”则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企业,为企业的运营所负的债务。在判断这类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那么该债务就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