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等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限制,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相关情况:当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是疑似职业病病人正处于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时,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因为在此阶段,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尚未明确,若此时解除合同,可能使劳动者在后续发现职业病时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情况: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且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职业病和因工负伤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为单位付出而可能遭受的伤害,给予他们稳定的工作保障是合理且必要的。
医疗期情况: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是法律给予劳动者治疗疾病、恢复健康的时间,在此期间劳动者需要稳定的经济来源和工作保障来安心治疗。
女职工“三期”情况: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时期的保护,确保她们在生育和抚养子女期间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也体现了对下一代健康成长的保障。
连续工作年限和距退休年龄情况: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类劳动者为单位长期服务,临近退休时再就业难度较大,限制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可以保障他们的晚年生活。
当然,以上限制并非绝对,如果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