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起诉离婚,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家暴事实,法院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同时,无过错方还可要求损害赔偿,在财产分割上也可能会得到照顾。
在我国,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家庭暴力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当一方以家暴为由起诉离婚时,需要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家暴存在的证据,比如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照片、证人证言等。如果证据足以证明存在家暴行为,法院通常会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进而判决准予离婚。
除了判决离婚外,法律还赋予了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因此,遭受家暴的一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在财产分割方面,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家暴方必然少分财产,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能会适当倾向于无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更多的财产份额。此外,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法院也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如果一方存在家暴行为,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将子女抚养权判归该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