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几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原则。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重婚,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与他人同居:这里的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给无过错方带来了精神上的伤害,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
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实施家庭暴力不仅会对受害者的身体造成伤害,还会严重损害其心理健康。在离婚时,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折磨、摧残,如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等;遗弃是指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这两种行为都严重侵犯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
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法律无法穷尽列举的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例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对家庭造成严重破坏的,也可能被认定为有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同样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赔偿因过错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医疗费用等;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精神痛苦的抚慰。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行为后果、经济能力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