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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2025-12-25 02: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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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起源与目的。该制度起源于英国,其目的在于保护公司的利益,进而间接保护股东的利益。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侵犯公司权益,而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如内部人员相互包庇等)不追究侵权人的责任时,股东代表诉讼为股东提供了一种救济途径,使股东能够代表公司维护其合法权益。

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原告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被告通常是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人。而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处于一种特殊地位,一般认为公司是实质上的原告,但由于其怠于行使诉权,由股东代表其进行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之前,需要先向公司的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提出书面请求,要求他们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只有当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后果。如果股东代表诉讼胜诉,所得利益归公司所有,而不是归提起诉讼的股东个人。这体现了该制度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本质。若股东败诉,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等责任,并且可能会对公司的声誉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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