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转让股权给内资企业,通常涉及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若转让的股权中包含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可能还涉及土地增值税等其他税种。
企业所得税是外资企业转让股权时较为重要的一个税种。根据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转让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般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10%。不过,如果该外资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可能会适用更优惠的税率。比如,一些协定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可能为5%或7%等。
印花税也是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产权转移书据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股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的范畴。因此,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都需要按照股权转让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纳税义务,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就要完成印花税的缴纳。
另外,土地增值税方面,如果外资企业转让的股权所对应的企业主要资产为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税务机关可能会认定该股权转让行为实质是不动产转让,从而要求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根据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
外资企业转让股权给内资企业涉及的税款缴纳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和计算,同时要严格按照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以避免税务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