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需要准备的手续因过户方式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买卖过户需准备合同签订、申请与审核、缴纳税费、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继承过户有办理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继承权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手续;赠与过户则要先办理赠与公证、缴纳税费,最后进行产权转移登记。
买卖过户手续:首先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房屋基本信息、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关键条款。之后,买卖双方需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管理部门会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若房屋符合上市条件,准予办理过户手续;若存在无产权或部分产权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等情况,则不予办理。接着,根据房屋性质、面积、购买年限等因素,买卖双方需缴纳不同种类的税费,如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最后,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继承过户手续:要先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然后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等材料。拿到公证书后,继承人需携带相关材料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经审核无误后,可领取新的房产证。
赠与过户手续:赠与人与受赠人需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并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之后,受赠人需持相关资料到税务部门缴纳契税等税费。最后,双方共同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申请书、身份证件、原房地产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书、契税收据等资料,完成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