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债权一般由股东等清算义务人主张权利。若公司注销前依法进行清算,已对债权债务作出处理,通常按清算方案执行;若存在未处理的债权,清算主体可作为权利主张人。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在正常运营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当公司决定注销时,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清算的目的之一就是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
公司在注销前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务。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发现公司存在对外债权,清算组会以公司的名义去主张该债权。
如果公司已经完成清算并注销,此时若发现还有未处理的债权。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有权主张该债权。因为股东是公司剩余财产的最终所有者,公司注销后剩余的债权本质上属于公司的剩余财产权益。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例如,A公司在注销清算时,遗漏了对B公司的一笔应收账款。A公司注销后,A公司的股东发现了该笔债权,此时A公司的股东可以凭借相关的合同、交易凭证等证据,以自己的名义向B公司主张该笔债权。
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公司是被合并或者分立后注销的,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应地,债权也会按照这样的规则进行承继,由承继的公司主张权利。
总之,公司注销后债权的主张权利主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主要涉及清算组、股东以及承继公司等。在主张债权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准备充分的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