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赡养义务一般从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开始实施,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以父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判断标准。
赡养义务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在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父母。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意味着当父母出现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情况时,子女就应当开始履行赡养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存在一定难度。一般来说,法定退休年龄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在我国,男性的法定退休年龄通常为60周岁,女性为55周岁(女工人为50周岁)。当父母达到这个年龄,往往意味着他们的身体机能下降,劳动能力减弱,可能需要子女在经济和生活上给予支持。
但这并不意味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父母就不能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如果父母因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即使未到退休年龄,子女也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例如,父母患有严重的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的医疗费用和护理,子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赡养义务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子女应当关心父母的日常生活,尊重父母的意愿,给予他们足够的陪伴和关爱。即使父母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子女也不能免除精神赡养的义务。
总之,子女赡养义务的开始时间并非固定不变,而是要根据父母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当父母出现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情形时,子女就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保障父母的晚年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