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无过错方离婚时可以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的忠诚义务,破坏了婚姻关系的稳定。例如,甲在已经和乙结婚的情况下,又与丙登记结婚,此时乙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甲进行损害赔偿。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重婚不同,虽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同样对配偶造成了伤害。比如,丁在婚姻存续期间,和戊在外租房长期共同生活,丁的配偶在离婚时有权要求丁给予赔偿。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不仅会对受害者的身体造成伤害,更会对其心理产生严重的创伤。像在家庭中,一方经常对另一方进行殴打,导致另一方身体多处受伤,在离婚时,受伤害的一方可以要求施暴方赔偿。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例如,对家中老人不闻不问,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照顾,被遗弃的老人一方在涉及相关婚姻纠纷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予赔偿。
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比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对家庭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导致婚姻破裂,无过错方也可以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