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养的孩子政审主要通过调查其成长背景、家庭环境等多方面情况来查出收养事实。通常会结合档案资料、相关证明文件以及走访调查等方式。
在政审过程中,对于被收养孩子收养情况的查明有多种途径。首先是档案资料查询。个人档案是政审的重要依据之一。被收养孩子的档案中可能会有收养相关的记录,比如收养登记证明等文件。收养登记是合法收养的重要程序,在民政部门会有详细的登记信息,包括收养人的身份信息、被收养孩子的基本情况以及收养的时间等。政审人员可以通过调阅档案,查看是否存在收养相关的材料,从而确定收养事实。
其次是相关证明文件。收养家庭可能会持有一些能够证明收养关系的文件,例如公证书。有些收养会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公证书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能够明确证明收养关系的存在。此外,孩子的户籍信息也能提供线索。在办理收养手续后,孩子的户籍通常会进行相应的变更,将其登记在收养人的家庭户下。政审人员可以通过查看户籍档案,了解孩子的户籍迁移情况以及与收养人之间的关系登记,以此来判断是否为收养关系。
再者是走访调查。政审往往会涉及对被审查对象生活环境、人际关系等方面的调查。政审人员会走访孩子生活的社区、学校、工作单位等场所,与了解情况的人员进行交流。比如,社区工作人员可能知晓孩子的家庭情况,包括是否为收养家庭。学校老师也可能在与孩子和家长的接触中了解到收养的相关信息。通过与这些人员的沟通,能够获取更全面的信息,进一步核实收养情况。
另外,收养家庭的邻居也是重要的信息来源。邻居与收养家庭长期生活在同一区域,对家庭的日常情况比较了解,他们的描述和反馈也能为政审人员提供关于收养情况的佐证。总之,通过多种途径的综合调查,政审能够较为准确地查出被收养孩子的收养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