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收养中国孩子,需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经中国收养组织审核后,收养人来华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办理收养登记,领取收养登记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外国人收养中国孩子有一套严格的手续。
第一步: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即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这些证明材料包括跨国收养申请书、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应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上述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二步:审核与匹配。中国收养中心对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可以为其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有关情况通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收养组织送交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人同意收养的,中国收养中心向其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送养人发出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第三步:来华办理手续。外国收养人应当亲自来华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第四步: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此外,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经过这些法定手续,外国收养人才能合法收养中国孩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