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鉴定有异议提出复议,可通过向原鉴定机构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申请、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等途径办理。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尝试向原司法鉴定机构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在申请时,要明确指出原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比如鉴定依据不足、鉴定方法不科学、鉴定人员资质不符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或合理的理由。一般来说,补充鉴定适用于原鉴定有遗漏或需要新的鉴定材料等情况;而重新鉴定则是在原鉴定存在重大缺陷,可能影响鉴定结果准确性时提出。
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投诉反映。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投诉时,需准备好详细的书面材料,包括个人信息、鉴定的具体情况、认为存在问题的具体内容以及希望得到的处理结果等。司法行政机关会根据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如果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存在违规行为,会依法进行处理。
若处于诉讼过程中,可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在法庭上,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的一种,当事人有权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质疑。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时,要说明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并且该理由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比如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若认为理由成立,会准许重新鉴定。
最后,在整个复议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整理相关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复议申请能够得到有效的处理。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