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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车拖车费用谁承担责任

2025-12-19 19: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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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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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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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车拖车费用一般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能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在扣车拖车的情况中,如果是行政机关依法采取扣押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那么拖车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这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将执法成本转嫁给当事人。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比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是为了收集证据等需要,由交警部门进行的拖车,费用通常由行政机关承担。但如果是当事人的车辆故障等原因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当事人联系拖车公司进行拖车,那么拖车费用自然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另外,如果车辆被拖移至指定地点后,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领取车辆,导致产生额外的停车费用等,超出合理期限的部分费用可能会由当事人承担。

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遇到扣车拖车费用问题时,要明确扣车的性质和依据。如果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行为,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费用。若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承担不合理费用,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总之,明确费用承担主体,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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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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