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婚前交首付婚后贷款,离婚时一般先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法院通常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首付婚后贷款的房产分割,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处理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遵循一定的规则进行判决。法院一般会将该不动产判归登记一方,这是因为从购房的初始情况来看,首付是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且房产登记在该方名下,保留其产权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尚未归还的贷款就成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毕竟后续的还款责任从法律认定上继续由其承担。
然而,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这是需要进行合理分割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这部分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而随着时间推移,房产可能会增值,增值部分也与夫妻共同还贷的行为有一定关联。所以,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就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补偿的具体数额,通常会根据夫妻共同还贷的金额、房产的增值情况等因素,由法院综合判定。例如,会考虑购房时的价格、离婚时的市场价值、共同还贷的比例等。总之,在处理这类房产分割问题时,既要保护婚前出资方的合法权益,也要兼顾夫妻共同财产投入的情况,以实现公平合理的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