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起诉分割财产的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在实际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式,也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分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在离婚后起诉分割财产的案件中,诉讼费的承担问题是有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规则的。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这是一般原则,即如果一方在财产分割诉讼中完全胜诉,那么通常败诉方要承担全部的诉讼费。
然而,在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很少出现一方完全胜诉、另一方完全败诉的情况。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通常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双方可能都有部分诉求得到支持,部分诉求未得到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例如,如果法院判决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分割财产,那么很可能会按照这个比例来确定双方分担诉讼费的比例。此外,如果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自行协商诉讼费的承担方式,只要该协商结果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会予以认可。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诉讼费的承担方。当事人需要按照法院的决定及时缴纳诉讼费。如果一方拒不缴纳,可能会面临强制执行等法律后果。所以,离婚后起诉分割财产时,虽然有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的一般原则,但最终的承担方式还是要根据案件的实际审理结果和法院的判决来确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