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补偿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而不是按照底薪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指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之所以按照平均工资计算,是因为平均工资能更全面、客观地反映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报酬水平。底薪通常只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往往不能涵盖劳动者的全部收入。劳动者除了底薪外,可能还有绩效奖金、提成、加班工资等其他收入。如果仅按照底薪来计算裁员补偿,显然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体现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的全部劳动价值。
例如,某劳动者的底薪为3000元,但由于其工作表现出色,每月还有2000元左右的绩效奖金,那么其月平均工资可能达到5000元。若用人单位在裁员时仅按照3000元的底薪来支付经济补偿,这对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