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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2025-12-18 02: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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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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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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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等情形,可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具体包括应当附加、可以附加及针对死刑无期徒刑的强制附加等情况。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其适用情形需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确定,主要分为附加适用和独立适用两类,具体内容如下:

一、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附加适用是指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主要适用于性质严重的犯罪,具体包括:

1.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此类犯罪直接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对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旨在防止其利用政治权利再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例如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间谍罪等,无论判处何种主刑,均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 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明确,对于这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法院可根据犯罪情节及预防再犯罪需要,决定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实践中,对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此类犯罪,通常会附加适用。

3. 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和无期徒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对这类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既是对其政治上的否定评价,也可防止其在服刑期间或将来减刑、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实施犯罪,同时避免其生前享有的著作权等政治权利在死后被滥用。

4.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根据《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死缓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调整,体现刑罚与犯罪情节的适应性。

二、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独立适用是指将剥夺政治权利作为唯一刑罚,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情况,具体由《刑法》分则规定。例如:

1. 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部分犯罪,如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若情节较轻,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2.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部分犯罪,如侮辱罪诽谤罪(情节严重但未达需判有期徒刑程度)、破坏选举罪等;

3. 渎职罪中的部分犯罪,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若犯罪情节轻微,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具体内容

无论附加还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均包括以下内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刑法》第五十四条)。这一规定明确了被剥夺的具体政治权利范围,确保刑罚执行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综上,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需严格遵循刑法规定,结合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判定,其核心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同时体现刑罚的教育与惩戒功能。

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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