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对应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
合同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法定程序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归于无效的法律行为。其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规定中,具体情形及法条如下:
1.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的构成需满足三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二是错误认识与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三是该错误认识导致行为人遭受较大损失。例如,误将赝品当作真品购买、误将租赁当作买卖等,均可能构成重大误解。
2. 一方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欺诈的核心在于“故意欺骗”,即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需告知的义务),诱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例如,商家明知商品存在质量缺陷却宣称“全新无瑕疵”,导致消费者购买的,消费者可主张撤销合同。
3. 第三人欺诈且相对人知情的民事法律行为
除一方直接欺诈外,《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此处需注意,若相对人对第三人的欺诈行为不知情,则受欺诈方无权撤销合同,只能向第三人追究责任。例如,中介机构隐瞒房屋抵押情况促成买卖,且卖方明知中介欺诈的,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4.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胁迫的认定需满足“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或“直接实施不法损害”,且该威胁足以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例如,以曝光隐私相威胁迫使对方签订合同,或通过暴力手段强迫对方缔约,均构成胁迫,受胁迫方可行使撤销权。与欺诈不同,胁迫情形下无论相对人是否知情,受胁迫方均有权撤销。
5.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需同时满足“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上,一方存在利用对方不利处境的故意;客观上,合同权利义务显著失衡,如价款远高于市场价格、责任分配极端不对等。例如,趁对方急需资金时以远低于市价的价格收购其房产,或利用老年人缺乏判断能力签订显失公平的赡养协议,均可能构成显失公平。
需特别说明的是,合同撤销需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且撤销权有法定行使期限: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超过期限未行使的,合同将继续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