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不可转让的具体情形包括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三大类,具体涵盖基于个人信任关系的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设定的债权、不作为债权、从权利债权、当事人明确约定禁止转让的债权以及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等。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但并非所有债权都可自由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不可转让的情形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情形
此类债权与特定主体或法律关系紧密关联,转让会导致债权内容或履行基础丧失,具体包括:
1. 基于个人信任关系产生的债权:如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债权、雇佣合同中雇主对雇员的债权等。这类债权的成立依赖于双方的信任关系,若转让给第三人,可能导致债务人履行困难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例如,甲委托乙处理特定事务并支付报酬,甲对乙的报酬请求权基于对乙专业能力和信任的认可,若转让给丙,乙可能因与丙无信任基础而拒绝履行。
2. 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设定的债权:如定制商品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卖方的交付请求权。此类债权的内容专为特定债权人的需求设计,转让给第三人会使债权失去针对性。例如,甲向乙定制刻有甲姓名的纪念币,甲对乙的交付请求权仅针对甲,若转让给丙,纪念币对丙无意义,债权目的落空。
3. 不作为债权:即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如竞业禁止协议中债权人对债务人“不得从事同类业务”的请求权。不作为债权的履行与特定债权人的利益直接相关,转让后新债权人无法基于原关系要求债务人履行,故不得转让。
4. 从权利债权: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存在,如保证债权、抵押权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主债权转让的,从权利一并转让,但从权利不得单独转让。若仅转让保证债权而不转让主债权,保证债权失去存在基础,故不可单独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
当事人可通过合同约定禁止债权转让,该约定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需注意对抗效力的差异:
1. 非金钱债权的约定禁止转让:若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如劳务债权、特定物交付债权)不得转让,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若债权人违反约定转让债权,债务人可向债权人主张违约责任,但不得以此对抗善意取得债权的第三人,需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2. 金钱债权的约定禁止转让:金钱债权具有高度流通性,若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该约定不得对抗任何第三人。即使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转让,债权人仍可转让,债务人需向受让人履行付款义务,仅能向债权人追究违约责任。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
法律直接规定某些债权不得转让,主要包括:
1. 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如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请求权,这些债权与特定身份关系挂钩,旨在保障特定主体的基本生活需求,转让会违背立法目的。例如,未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抚养费请求权,不得转让给他人。
2. 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债权:如税收债权、罚款债权等,此类债权由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具有公法属性,不得通过民事方式转让。
3. 法律明确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如《民法典》规定的“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第五百四十六条),但未禁止转让的除外;此外,某些特殊领域法律(如票据法、破产法)可能对特定债权的转让作出限制,需依据具体法律规定判断。
综上,债权不可转让的情形需结合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债权人在转让债权前应明确债权是否属于禁止转让范围,避免因转让行为无效引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