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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原因有哪些方面

2025-12-15 11: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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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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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的原因主要包括基于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享有的撤销权。这些情形均需满足法定构成要件,且撤销权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欺诈行为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撤销的核心原因之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此处的“欺诈”需满足两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二是相对人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例如,商家故意隐瞒商品存在严重质量瑕疵而销售,买方发现后可主张撤销合同。

胁迫行为同样构成撤销事由。《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胁迫的认定需具备非法性,即胁迫手段或目的违反法律规定,如以暴力威胁、揭露隐私等方式迫使对方签订合同。需注意,胁迫行为的主体不仅包括合同相对方,还包括第三人,只要相对方明知或应知胁迫事实,受胁迫方即可主张撤销。

重大误解是常见的撤销情形。《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明确,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撤销。重大误解需满足对合同主要内容的错误认识,如对标的物性质、数量、质量、当事人身份等产生误解,且该误解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误将赝品当作古董购买,或对合同价款单位(如“万元”与“元”)产生误读,若误解造成较大损失,行为人可申请撤销。

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依法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显失公平需同时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上,一方存在利用对方弱势地位的故意;客观上,合同权利义务显著不对等,如价款远高于市场价格或义务承担远超合理范围。实践中,格式条款中的不合理免责条款可能因显失公平被撤销。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特定条件下可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若相对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状态不知情,且未获法定代理人追认,善意相对人可行使撤销权。需注意,该撤销权需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前行使。

此外,撤销权的行使存在期限限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撤销权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将丧失撤销合同的权利。

合同撤销原因有哪些方面(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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