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与被委托人是委托法律关系中的双方主体,委托人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特定事务的一方,被委托人是接受委托并实际处理事务的一方,二者通过委托合同确立权利义务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规范。
从法律层面看,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概念源于委托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其中“委托人”即法条中的“委托人”,“被委托人”对应“受托人”。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权利义务的分配,以及在事务处理中的角色定位。
一、法律定义与主体定位
委托人是委托关系的发起方,其核心诉求是通过他人的专业能力或便利条件,高效处理自身无法或不便直接处理的事务。例如企业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个人委托中介出售房产等,此时企业和个人即为委托人。委托人需明确委托事项的范围、处理要求及权限边界,这是委托关系成立的前提。
被委托人是委托关系的承接方,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实施委托事务。被委托人的核心义务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不得擅自超越权限。例如律师接受委托后需按当事人要求收集证据、出庭应诉,中介需按房主要求洽谈价格,此时律师和中介即为被委托人。
二、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委托关系的成立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委托人有委托意愿,被委托人明确接受委托;二是委托事项合法,违法事务(如委托他人追讨赌债)不能成立有效委托关系;三是事务具有可委托性,某些与人身密切相关的事务(如婚姻登记、遗嘱订立)不可委托他人代理。
委托合同是确立二者关系的核心载体,合同中需明确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处理期限、报酬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如需变更指示,需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联系委托人的,受托人应妥善处理事务并及时报告。
三、权利义务的核心区别
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包括:指示权(对事务处理方式提出具体要求)、监督权(了解事务进展及结果)、解除权(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若造成受托人损失需赔偿)。义务则包括:支付报酬(约定报酬时需按约定支付)、提供必要协助(如提供处理事务所需的材料、信息)、承担风险(委托事务产生的正常费用及合法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被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包括:报酬请求权(完成委托事务后可要求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费用偿还权(为处理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可要求委托人偿还)、损失赔偿请求权(因委托人指示不当或过错导致损失时可索赔)。义务则包括:勤勉处理义务(需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处理事务)、报告义务(定期或在事务完成后向委托人报告进展及结果)、利益转移义务(处理事务所得利益需及时转移给委托人)、过错赔偿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委托人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四、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在实际委托行为中,需特别注意委托权限的明确性。若委托权限未明确,被委托人超越权限处理事务导致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若权限范围过宽,可能因被委托人不当行为引发纠纷。此外,涉及不动产处置、大额资金往来等重要事务时,建议采用书面委托合同,并明确记载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必要时可办理公证,以降低法律风险。
综上,委托人与被委托人是委托关系中相互依存的主体,二者的权利义务通过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双重约束,明确各自定位及责任,是保障委托事务顺利处理的关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