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责任产生基础、份额确定时间、权利人权利行使方式及责任人内部关系四个方面。按份责任基于约定或法定份额产生,权利人仅能请求责任人承担份额内责任,责任人之间无追偿关系;连带责任则基于法定或约定的连带关系产生,权利人可要求部分或全部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超额责任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责任产生的基础不同。按份责任的产生需存在明确的份额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的份额划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例如,股东未按出资比例履行出资义务时,需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按份责任,责任份额以未出资比例确定。而连带责任的产生则基于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的连带关系,《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典型如共同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时责任基础是共同故意或过失导致的不可分损害。
责任份额的确定时间不同。按份责任在责任成立时,份额即已确定。无论是基于当事人约定(如合同中明确的责任比例)还是法律规定(如未出资股东按未出资比例),责任人各自的责任范围自始清晰。例如,甲、乙按3:7比例出资设立公司,若因出资不实需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甲、乙的责任份额自始按3:7确定。连带责任在责任成立时,份额通常不确定,需在责任人内部根据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事后确定。例如,共同侵权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内部可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划分责任份额,若无法确定过错,则平均分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权利人权利行使方式不同。按份责任中,权利人的请求权受份额限制,仅能要求责任人承担其份额内的责任,无权主张超额责任。例如,债权人对按份债务人只能分别主张各债务人应承担的份额,若某一债务人无力清偿,债权人不得要求其他债务人承担该部分责任。而连带责任中,权利人享有选择权,可请求部分或全部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责任人不得以“仅需承担部分责任”为由拒绝。例如,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保证人清偿后再向债务人追偿。
责任人内部关系不同。按份责任中,责任人之间无追偿权,各自承担份额内责任后,责任关系即终止,不存在内部求偿问题。例如,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各自按份额承担后,互不追偿。连带责任中,承担了超出自身份额责任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例如,甲、乙、丙为连带债务人,债务总额30万元,内部约定按1:1:1分担。若甲向债权人清偿30万元,可分别向乙、丙追偿10万元。
综上,连带责任更侧重保护权利人利益,赋予权利人选择权和全额求偿权;按份责任则强调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划分,限制权利人的请求范围。实践中需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准确区分二者,避免混淆责任性质导致权利行使错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