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任职文件、住所使用证明,以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需)等,具体材料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以下是各项材料的具体要求: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是核心材料之一,需通过登记机关指定的格式文本填写,内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信息等。申请书需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拟任公司公章(若尚未刻制公章,可由全体股东签字确认)。填写时需确保信息与其他材料一致,如经营范围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表述,注册资本需符合公司章程约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础性文件,应当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并签署。章程内容需涵盖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额、股东权利义务、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等法定必备事项。章程文本需使用A4纸打印,股东为自然人的需亲笔签名,法人股东需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股东身份证明文件需根据股东类型提供:自然人股东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经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法人股东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其他组织股东(如合伙企业、事业单位)需提交对应的登记证书或设立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若股东为外籍自然人,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任职文件可采取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符合章程的形式,内容应明确任职人员姓名、职务及任期,由相应决策机构成员签字确认。身份证明材料与股东身份证明要求一致,需提供原件或经核对的复印件。其中,法定代表人还需确保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符合《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规定。
住所使用证明是登记机关确认公司经营场所合法性的关键材料。自有房产需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如房产证)复印件;租赁房产需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出租方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若出租方为自然人,还需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无偿使用他人房产的,需提供产权人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及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此外,住所为军队房产的,需提供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住所的,需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明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
若公司名称未通过自主申报系统完成查重和确认,还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该通知书由登记机关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未办理设立登记的需重新申请。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涉及前置审批的行业(如金融、医疗等)需提供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需特别注意,所有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通过线上平台(如“一网通办”系统)提交的,需按系统提示上传扫描件,确保清晰可辨。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常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核发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