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基于《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法律规定,核心围绕标的物交付、价款支付、所有权转移及瑕疵担保展开。卖方主要义务为按约定交付标的物、转移所有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权利是收取价款;买方主要义务为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履行检验通知义务,权利是受领符合约定的标的物、请求转移所有权及主张瑕疵救济。
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即一方义务对应另一方权利。以下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具体分析买卖双方的核心权利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与权利
(一)卖方的核心义务
1. 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这是卖方最基础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卖方需按约定时间交付标的物;无约定时,债务人可随时交付,债权人也可随时请求交付,但应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交付方式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等,需符合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同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卖方的法定义务,对于动产,一般自交付时所有权转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对于不动产或需登记的特殊动产(如车辆、船舶),需完成登记才能转移所有权(《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四条)。未按约定交付或转移所有权的,卖方需承担逾期交付、所有权无法转移等违约责任。
2. 瑕疵担保义务:包括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是保障买方权益的关键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要求卖方保证对标的物享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且标的物上不存在未告知买方的权利负担(如抵押、租赁、查封等)。若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导致买方无法取得完整所有权,买方有权请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减少价款、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要求卖方保证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标准,若无约定则需符合法定质量要求(如符合通常使用目的、特定用途或样品质量)。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买方有权请求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赔偿损失(《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二)卖方的权利
卖方的核心权利是请求买方支付价款。该权利与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直接对应,只要卖方全面履行了交付标的物、转移所有权等义务,即有权要求买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若买方逾期支付,卖方还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赔偿逾期利息损失。
二、买方的义务与权利
(一)买方的核心义务
1. 支付价款:这是买方最主要的义务,与卖方收取价款的权利相对应。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方需按约定数额支付价款;无约定时,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支付时间方面,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买方应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支付地点未约定的,一般在卖方营业地支付,但若标的物为不动产,需在不动产所在地支付(《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七条)。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买方需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卖方有权中止交付标的物或行使不安抗辩权。
2. 受领与检验通知义务:买方需按约定及时受领标的物,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卖方有权提存标的物,提存费用由买方承担(《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同时,买方负有检验与通知义务(《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第六百二十一条):收到标的物后,应在约定检验期限内检验;无约定时,及时检验。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需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卖方;未及时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但对隐蔽瑕疵的通知期限不受此限)。若买方怠于检验或通知,可能丧失主张瑕疵责任的权利。
(二)买方的权利
1. 受领符合约定的标的物: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数量、规格的标的物,这是买方实现合同目的的基础。若卖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买方有权拒绝受领(《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
2. 请求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后,有权请求卖方协助完成所有权转移手续,如办理不动产登记、交付动产占有等。卖方未履行该义务的,买方可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3. 瑕疵救济权:当卖方违反瑕疵担保义务时,买方有权根据瑕疵类型主张救济,包括要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例如,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价款。
综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民法典》形成明确约束,任何一方违反义务均需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中,双方应通过书面合同明确标的物交付、价款支付、质量标准等核心条款,以降低法律风险,保障交易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