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醉驾撞死人后逃逸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且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加重情节,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法律层面分析,无证醉驾撞死人后逃逸的行为性质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综合判断。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构成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无证驾驶和醉酒驾驶均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典型情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均属于违法行为,直接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的基本规范,为事故发生埋下直接隐患。
其次,“撞死人”属于“发生重大事故”的法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形,即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本案中,无证醉驾行为直接导致他人死亡,且肇事者通常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完全符合“重大事故”的认定标准。
再次,“逃逸”行为是法定加重情节。《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形,量刑幅度提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需特别注意,此处的“逃逸”是指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不要求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若因逃逸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则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量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与本案“撞死人后逃逸”不同)。
实践中需区分该行为与其他罪名的界限。例如,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虽包含醉酒驾驶情节,但其属于抽象危险犯,不要求实际危害结果;而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需造成重大事故。当醉酒驾驶行为已导致死亡结果时,根据“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应优先适用量刑更重的交通肇事罪,而非危险驾驶罪。此外,若肇事者为逃避责任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藏、遗弃致其死亡,可能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但本案“撞死人后单纯逃逸”的行为,主观上仍为过失,不构成故意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等情形的,即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死亡结果已远超“重伤”标准,结合无证、醉驾、逃逸等情节,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具有充分法律依据,且逃逸行为会导致量刑显著加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