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并无“借钱诈骗罪”这一独立罪名,实践中“借钱”可能是诈骗犯罪的手段,此类行为若构成犯罪,通常对应诈骗罪。其成立需满足四个核心条件: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被害人因欺骗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且骗取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标准(通常3000元至1万元以上)。
一、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这是区分正常借贷与诈骗的核心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司法实践,“非法占有目的”需通过客观行为推定,常见情形包括:
1. 明知无还款能力仍大量借款:如自身负债累累、无稳定收入,却虚构理由向多人借款,且未用于约定用途;
2. 借款后挥霍或逃匿:将借款用于赌博、奢侈品消费等非生产经营活动,导致无法偿还,或直接携带钱款逃匿、更换联系方式逃避催收;
3. 虚构借款用途:以“投资项目”“资金周转”等虚假理由借款,实际用于个人挥霍或非法活动;
4. 借款时提供虚假担保:伪造房产、车辆权属证明或找他人冒充担保人,骗取信任后借款。
二、客观上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欺骗行为需使被害人产生“借款将被归还”的错误认识。常见表现形式包括:
身份或资质造假:伪造公职人员、企业家身份,或虚构公司规模、盈利状况;
虚构借款背景:编造“家人重病”“项目急需启动资金”等不存在的事由;
隐瞒关键事实:刻意隐瞒自身巨额负债、信用破产等情况,或隐瞒借款将用于高风险活动(如炒股、传销)的真相。
需注意,单纯“夸大还款能力”(如承诺“半年内翻倍还款”)一般不构成诈骗,但若结合其他欺骗行为(如虚构项目),则可能被认定为诈骗。
三、被害人因欺骗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
被害人需基于对行为人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的错误判断,自愿交付财物(如转账、现金交付)。若被害人明知借款可能无法收回(如参与高息放贷),则可能因“自身存在过错”影响诈骗认定;反之,若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借款”,可能构成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而非诈骗罪。
四、骗取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具体标准由各省根据经济水平调整,如北京、上海为5000元,广东为6000元);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未达“较大”标准的,可能构成治安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或仅属于民事借贷纠纷。
五、与民事借贷纠纷的关键区分
实践中需注意,借贷时夸大还款能力、到期后因客观原因无法偿还(如经营亏损、突发疾病),一般属于民事违约,不构成诈骗。区分核心在于:行为人借款时是否具有真实还款意愿,是否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如协商延期、提供新担保),而非“借款后未还即构成诈骗”。
综上,“借钱”型诈骗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欺骗行为、被害人错误处分财产、数额较大四个条件。司法机关会结合借款时的经济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态度等综合判断,避免将民事纠纷刑事化。若遇此类行为,被害人可收集借条、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