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犯罪的处理需兼顾刑事责任追究与特殊群体保护,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死刑,强制措施与刑罚执行环节侧重从宽,同时保障胎儿及婴儿权益。具体处理方式涵盖强制措施适用、审判量刑及刑罚执行三个阶段,均有特殊法律规范。
一、强制措施阶段:以非羁押措施为原则
孕妇作为特殊群体,在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上,法律优先考虑非羁押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这意味着侦查机关在拘留后,若发现嫌疑人怀孕,通常会转为取保候审,除非其涉嫌严重暴力犯罪、有逃跑或串供风险等“社会危险性”情形。
逮捕措施的适用更为严格。《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明确,对怀孕妇女的逮捕需满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实践中极少对孕妇适用逮捕。若已逮捕后发现怀孕,应及时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二、审判阶段:绝对禁止死刑,量刑可酌情从宽
1. 死刑适用的绝对排除:《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此处“审判的时候”不仅指法院审理阶段,还包括羁押期间怀孕的情形——即使在侦查、起诉阶段怀孕,后因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至审判时已无身孕,仍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同样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胎儿生命权的特殊保护。
2. 量刑的酌情从宽:孕妇犯罪并非必然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其身体状况、家庭情况及犯罪情节,酌情从宽。例如,对情节较轻的经济犯罪、过失犯罪,可能优先适用缓刑;对恶性犯罪,虽仍需判处实刑,但会避免适用重刑。
三、刑罚执行阶段:暂予监外执行的优先适用
若孕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刑罚执行阶段将优先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此处“哺乳自己婴儿”的期限一般为婴儿出生后1周岁,即哺乳期。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孕妇需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待哺乳期结束(婴儿满1周岁)或怀孕情形消失(如分娩后身体恢复),若刑期未满,应当收监执行剩余刑期。但需注意,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期,已执行的监外时间视为服刑时间。
四、特殊情形处理:分娩后与哺乳期的衔接
若孕妇在服刑期间分娩,婴儿出生后进入哺乳期,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可延续至哺乳期结束。若婴儿由他人收养或因其他原因无需哺乳,监外执行情形消失,需收监执行。此外,若孕妇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犯新罪,需对新罪作出判决后,与前罪未执行刑期数罪并罚,且可能因“再犯罪”被认定为具有社会危险性,收监执行。
综上,孕妇犯罪的处理始终围绕“刑事责任不可免,特殊保护需兼顾”的原则,既确保法律威严,又通过强制措施从宽、禁止死刑、暂予监外执行等制度,实现对孕妇及胎儿权益的特殊保障。司法实践中,需严格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个案情况作出合法合理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