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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一年多了能不能自动解除了

2025-12-14 2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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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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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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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不能自动解除,需由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作出解除决定或变更强制措施。即使超过12个月未处理,当事人也需通过法律途径申请解除,而非等待“自动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自取保候审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认为“取保候审满一年就自动解除”,这一认知存在明显误区。取保候审作为刑事强制措施,其解除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存在“期限届满自动失效”的法律规定

首先,需明确取保候审的性质。它是办案机关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部分人身自由的措施,本质上属于临时性强制措施,而非案件终结的标志。因此,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需结合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进度,决定是否继续适用该措施。若案件仍需继续侦查,可能变更为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若案件已查清或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则应依法解除取保候审。

其次,超过12个月未解除的处理规则。实践中,可能存在办案机关因案件复杂、证据不足等原因,未在12个月内及时处理的情况。此时,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要求办案机关解除取保候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具体操作中,当事人需注意以下步骤:第一步,确认取保候审期限是否届满。以办案机关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记载的日期为准,计算12个月的届满时间;第二步,主动与办案机关沟通,了解案件进展及未解除的原因。若办案机关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处理,可书面提交《解除取保候审申请书》,明确要求依法解除措施并退还保证金(如有);第三步,若办案机关拒不处理,可向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违反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或者超期羁押、期限届满未依法处理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此外,解除取保候审后并非“万事大吉”。办案机关需出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及时通知执行机关(通常为公安机关)和当事人。若存在保证金,需凭该决定书及相关凭证到指定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若案件已侦查终结且无需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后当事人不再受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限制(如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随传随到等);若案件仍需继续办理,可能转为监视居住或逮捕,当事人需配合后续程序。

综上,取保候审一年多未解除时,当事人切勿轻信“自动解除”的错误说法,而应通过主动沟通、书面申请、法律监督等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及时行动不仅能避免人身自由长期受限制,还可依法要求退还保证金,减少不必要的权益损害。

取保候审一年多了能不能自动解除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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