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个人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以防止其转移、隐匿或毁损,保障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的法律制度。
个人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保障制度,其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至第一百零七条。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需证明存在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损害的紧急情况,例如被申请人正在转移银行存款、变卖房产、隐匿贵重物品等。
申请财产保全需满足三个核心条件:一是案件具有财产给付内容,如金钱债务、损害赔偿等;二是存在财产转移风险的客观证据,申请人需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房产地址、车辆信息等);三是需提供相应担保,担保金额通常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若保全错误导致被申请人损失,申请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不动产(如房屋、土地)、扣押动产(如车辆、设备)、冻结银行账户及有价证券,特殊情况下还可限制被申请人支取到期债权或转让股权。保全期限有明确法律规定,例如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前申请续行保全。
财产保全的申请时间可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诉前保全需在起诉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人必须在法院采取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否则保全自动解除;诉中保全则在诉讼过程中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法院通常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需特别注意,财产保全范围不得超过诉讼请求标的额,且仅限于与本案相关的财物。例如,原告起诉要求偿还100万元债务,不得申请冻结被申请人200万元的资产。若被申请人认为保全错误,可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保全措施的执行。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活封活扣”创新措施,即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同时,允许被申请人继续使用生产设备、经营所需账户等,平衡了保全效率与企业正常经营需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一般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