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无力偿还被起诉后,应立即采取积极应诉、主动协商和解、申请法院调解、依法抗辩不合理债权、配合执行程序等措施,避免逃避行为导致法律后果加重。
当面临欠债无力偿还且被起诉的情况,慌乱或逃避并非解决之道,法律框架内存在多种合法应对途径,关键在于以诚实信用为原则,通过规范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第一步:必须积极应诉,避免缺席判决风险。收到法院传票和起诉状副本后,无论是否有能力偿还,均需在法定期间(通常为15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按时出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此时债务人将丧失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直接承担不利后果。应诉时需仔细核对起诉状内容,包括债权金额、利息计算、借款时间等是否与事实一致,如有异议需准备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还款凭证等),为后续抗辩或协商奠定基础。
第二步:主动与债权人协商和解,争取债务减免或展期。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可主动联系债权人,说明自身经济状况(如收入锐减、家庭重大支出、疾病等导致无力偿还的客观原因),并提供收入证明、银行流水、支出明细等材料佐证。协商方向可包括:分期偿还(如按月或按季度支付固定金额)、延期履行(约定一定期限后开始还款)、减免部分债务(如仅偿还本金或核减过高利息)。若双方达成一致,可签订和解协议并提交法院,由法院制作调解书,协议内容具有强制执行力,既能避免强制执行对生活的影响,也能保留个人信用。
第三步:借助法院调解程序,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法院在诉讼全过程中均可组织调解,尤其对于债务纠纷,调解是高效、灵活的解决方式。相较于判决,调解协议更易兼顾双方利益:债权人可尽快获得部分清偿,债务人可避免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调解时需明确还款计划的可行性,避免因过度承诺导致二次违约。例如,债务人月收入5000元,扣除必要生活开支后可还款2000元,需在调解协议中明确每期还款金额、期限及违约责任,确保自身能够履行。
第四步:依法抗辩不合理债权,核减非法利息或费用。若债权人主张的债权存在瑕疵,债务人可在诉讼中提出抗辩。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例如,2023年LPR为3.45%,四倍即13.8%,若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20%,超过部分可主张不予支付。此外,若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债务人可提出时效抗辩,法院将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第五步:执行阶段积极配合,申请暂缓或分期执行。若法院判决债务人偿还债务,且债权人已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仍可通过合法途径应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债务人可向执行法院提交《暂缓执行申请书》,说明当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如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工资仅够维持基本生活),并提供财产状况申报表、收入证明等材料,申请暂缓执行或分期执行。若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债务并未免除,待债务人后续有财产时,债权人可申请恢复执行。需注意,“终结本次执行”不影响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仍需在具备偿还能力后主动履行。
最后需警惕规避行为的法律风险。部分债务人试图通过转移财产、隐匿收入、逃避法院传唤等方式规避债务,此类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相反,诚实向法院和债权人说明情况、积极配合执行程序,反而能体现还款意愿,为协商争取有利空间。
总之,欠债无力偿还被起诉后,核心在于“积极面对、依法协商、诚实配合”。通过法律程序厘清债务事实,借助调解或和解达成可行的还款方案,既能最大限度降低对生活的影响,也能为未来恢复经济能力、履行债务保留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