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是两种不同的用工模式,核心区别体现在法律关系、管理主体、合同性质、风险承担及适用范围等方面。劳务派遣涉及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三方关系,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劳动者;劳务外包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民事合作关系,发包方不直接管理承包方员工,由承包方承担全部用工风险。
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劳务派遣中存在三方主体: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形成用工关系,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而劳务外包中仅存在两方主体:发包方(需求方)与承包方(服务提供方),双方通过签订民事合同(如承揽合同、服务合同)确立合作关系,承包方的员工与发包方无直接法律关系,仅与承包方存在劳动关系。
管理控制权归属不同。这是两者最核心的区别之一。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具有直接管理权,包括工作岗位安排、日常考勤、劳动纪律管理、绩效考核等,劳动者需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例如,用工单位可直接指挥劳动者的具体工作流程。而劳务外包中,发包方不直接管理承包方的员工,仅对承包方交付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和监督。承包方自主决定员工的招聘、培训、管理及工作安排,发包方无权干预承包方的内部管理。
法律适用与合同性质不同。劳务派遣受《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劳动法律法规调整,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需符合劳动法律关于岗位性质、比例限制等强制性规定。劳务外包则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是民事合同,性质多为承揽合同、服务合同等,双方权利义务以合同约定为准,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民事原则。
用工风险承担主体不同。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工资拖欠、工伤事故等,劳动者可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劳务外包中,承包方作为用人单位,独立承担员工的用工风险,包括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工伤赔偿等,发包方仅需对承包方的工作成果质量负责,除非因发包方指挥不当或提供的劳动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导致损害,否则不承担用工风险。
适用范围与岗位限制不同。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受严格限制,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原劳动者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时替代)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且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劳务外包无岗位限制,可适用于企业的各类业务模块,如信息技术外包、人力资源外包、生产流程外包等,只要发包方将特定业务整体委托给承包方完成即可。
费用结算方式不同。劳务派遣的费用结算通常按“人头”计算,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的费用包含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管理费等。劳务外包的费用结算则按“工作量”或“成果”计算,例如按项目金额、服务时长、完成的工作量等,费用与承包方的员工数量无直接关联,仅与业务成果挂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