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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和劳动协议的区别

2025-12-15 09: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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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和劳动协议(通常指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依据、主体关系、权利义务内容、风险承担方式、纠纷解决途径及合同形式要求等方面。劳务合同基于《民法典》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劳务关系,劳动协议(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二者在法律属性、主体地位及权利义务上存在本质差异。

法律依据不同。劳务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其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确立劳务提供与报酬支付关系的民事合同,调整的是“劳务关系”;劳动协议(即劳动合同)则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约束,调整的是“劳动关系”,体现国家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原则。

主体关系性质不同。劳务合同中,双方主体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可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彼此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提供劳务者只需按约定完成特定劳务事项,无需遵守对方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主体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另一方是劳动者,双方存在明确的隶属关系,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遵守其考勤、奖惩等规章制度,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

权利义务内容不同。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需承担法定强制性义务,如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法》第54条)、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20条)等,劳动者则享有带薪休假、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法定权利;劳务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主要依据约定确定,用人单位无需为提供劳务者缴纳社保,也无需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仅需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提供劳务者也无需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

风险承担方式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192条),若双方无约定,风险通常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用人单位仅需对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害负责。

纠纷解决途径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争议,需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仲裁前置”;劳务合同纠纷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无需经过仲裁程序。

合同形式要求不同。劳动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第10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需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劳务合同的形式较为灵活,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未作强制性书面要求,具体形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劳务合同和劳动协议的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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