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执行前采取约束措施(民间俗称“五花大绑”),主要是基于安全监管、程序保障和历史实践形成的执法规范,目的是防止其实施暴力反抗、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保障执行人员安全和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对死刑犯执行前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安全监管手段,并非我国独有。这种措施的核心目标是消除潜在安全风险,确保执行过程依法、有序、安全进行,其背后蕴含着对执法人员权益、司法程序严肃性的多重考量。
首先,这是防止极端行为的必要手段。死刑犯面临生命终结的极端情境,心理状态可能极不稳定,部分人可能因绝望、愤怒等情绪产生暴力反抗意图,或通过自残、自杀等方式逃避执行。历史案例和监管实践表明,此类极端行为一旦发生,不仅会对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直接威胁,还可能导致执行程序中断,影响司法权威。通过物理约束,可以有效限制其肢体活动,降低上述风险。
其次,这是保障司法程序严肃性的客观需要。死刑执行是最严厉的司法程序,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流程,确保每个环节准确无误。若缺乏约束,死刑犯可能出现挣扎、喊叫等行为,干扰执行现场秩序,甚至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约束措施能让执行过程保持庄重、有序,体现法律的威严和对生命的审慎——即便对于死刑犯,其生命终结也需在严格规范的程序中进行,避免因混乱导致程序违法。
再者,这一做法源于长期司法实践形成的操作规范。我国司法系统对死刑执行的各个环节均有详细的内部规程,约束措施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看守所提押、押赴刑场到执行完毕,法警需全程确保对死刑犯的有效控制,这既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中“维护审判秩序、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职责的体现,也是基于对执法风险的预判和防控。这种规范并非随意设置,而是通过多年实践总结形成的安全保障机制。
需要明确的是,现代司法中的约束措施与古代“酷刑”有本质区别,其核心是安全而非惩罚。执行前的约束会遵循比例原则,以“最小必要”为标准,避免对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同时,执行过程中会有法医、检察人员等在场监督,确保所有措施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和法律规定。这种平衡安全与程序正义的做法,既是对执法人员的保护,也是司法程序严肃性和规范性的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