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刑法体系中,不能判处死刑的罪名主要包括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未配置死刑刑种的罪名,如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侵占罪、危险驾驶罪等,这些罪名无论犯罪情节如何严重,法定最高刑均未达到死刑;同时,死刑的适用还受到犯罪主体限制,如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已满75周岁且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人,即使触犯有死刑配置的罪名,也不得判处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死刑的适用需严格遵循“罪行极其严重”的原则,仅对社会危害性极大、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配置死刑。司法实践中,不能判处死刑的罪名可分为两类:一是刑法分则明确未设置死刑刑种的罪名;二是因犯罪主体特殊而排除死刑适用的情形。以下从罪名类型和适用限制两方面具体分析:
一、绝对无死刑配置的罪名:刑法分则未规定死刑的罪名
这类罪名因自身社会危害性程度、行为性质等原因,立法时未将死刑列为法定刑,无论犯罪情节多么严重,均不得判处死刑。常见罪名包括:
#1.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轻微犯罪
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此类犯罪侵犯公民名誉权、人格权,多为自诉案件,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无死刑配置。
遗弃罪(《刑法》第261条):针对家庭成员间的遗弃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但通常情节较轻,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未设置死刑。
#2. 侵犯财产罪中的自诉或轻罪
侵占罪(《刑法》第270条):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无死刑。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针对非国有单位资金的挪用行为,社会危害性低于贪污罪,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未配置死刑。
#3.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轻罪
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一):作为抽象危险犯,仅要求“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醉酒驾驶”等行为,法定最高刑为拘役,不可能适用死刑。
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即使造成恶劣影响,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无死刑配置。
赌博罪(《刑法》第303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开设赌场,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设置死刑。
#4. 其他轻微刑事犯罪
如盗窃罪(《刑法》第264条,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死刑)、诈骗罪(普通诈骗罪无死刑,仅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等特殊罪名可能配置死刑)、故意伤害罪(仅“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可能判处死刑,一般伤害无死刑)等,均因社会危害性未达“极其严重”而排除死刑。
二、因犯罪主体特殊排除死刑适用的情形
即使罪名本身有死刑配置,若犯罪主体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限制对象,也不得判处死刑。根据《刑法》第49条: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其适用死刑有违人道主义原则,无论罪行多么严重,均绝对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怀孕”包括自然怀孕和人工流产,此类主体涉及胎儿权益保护,无论罪行是否极其严重,均不得适用死刑。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如故意折磨、虐待致被害人死亡等),体现对老年犯罪人的人文关怀。
三、死刑配置的立法原则与意义
刑法对死刑的严格限制,体现了“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未配置死刑的罪名,本质上是因其社会危害性未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或属于自诉案件、轻罪范畴,通过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即可实现惩戒与教育目的。同时,对特殊主体排除死刑适用,彰显了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和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综上,不能判处死刑的罪名既包括立法上未设置死刑的轻罪,也包括因主体特殊而排除死刑的情形。司法实践中,需严格依据刑法条文和犯罪情节,确保死刑仅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