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刑执行方式包括注射和枪决两种,以注射方法为主,枪决方法为补充,具体适用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执行条件确定。
我国死刑执行方式的法律依据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确立了两种执行方式的合法性,而司法实践中,随着法治文明的进步,执行方式逐渐向更人道、更文明的方向发展。
从执行方式的演变来看,枪决曾是我国长期以来主要的死刑执行方式。但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理念的发展,注射执行死刑因其更符合人道主义精神、能最大限度减少被执行人痛苦等优势,逐渐成为主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具有操作简便、安全可靠、痛苦小、死亡迅速等特点”,并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在其管辖的范围内全面推行注射方法执行死刑”。2013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以法律形式巩固了注射执行的主导地位。
在实际执行中,注射方法是优先适用的主导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具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均应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这既是对被执行人基本权利的保障,也是司法文明的重要体现。注射执行通常使用经过严格检验的药物组合,通过静脉注射使被执行人迅速、无痛苦地死亡,整个过程由专业人员操作,全程录音录像,确保规范透明。
枪决方法作为补充方式,仅在特殊情况下适用。例如,部分偏远地区因医疗条件、设备配置等限制,暂时无法满足注射执行的技术要求;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可采用枪决方法。但随着我国司法资源的不断完善,枪决执行的适用范围已大幅缩小,注射执行成为绝对主流。
无论是注射还是枪决,死刑执行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根据法律规定,死刑判决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前需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确保执行过程合法合规。这种严格的程序要求,既体现了对生命权的敬畏,也彰显了我国法治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我国死刑执行方式的选择,始终以法治进步和人道主义为导向。从“枪决为主”到“注射为主”的转变,不仅是执行技术的革新,更是司法理念的升华,反映了我国在保障人权、推进法治文明进程中的坚定决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