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指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不仅生命权被依法剥夺,同时其政治权利自判决生效时起永远被剥夺。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当罪犯被判处死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时,有着多方面的意义。从政治层面来看,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往往实施了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的犯罪行为,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是对其严重罪行的一种否定和惩罚,表明国家对这种犯罪行为的严厉谴责和不认可。
从法律程序角度而言,即便罪犯已被判处死刑,在其判决生效至执行死刑的这段时间内,可能会存在一些与政治权利相关的法律事务。例如,若不剥夺其政治权利,其仍可能有出版权等,这显然不符合对严重犯罪的惩处原则。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对于一些涉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权利,在罪犯死后可能还会有一定的经济利益。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可以防止罪犯的亲属等利用这些权利获取不当利益。而且,政治权利具有公共属性,剥夺严重犯罪者的政治权利终身,也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价值体系的一种体现,有助于彰显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向社会传递正确的价值导向,警示潜在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