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我国特有的刑罚执行制度,属于死刑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在这两年缓期执行期间,根据罪犯的表现,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
适用条件:根据法律规定,适用死缓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罪该处死刑,如果行为人罪不该处死刑,则不能判处死缓。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节,比如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例如,在一些共同犯罪中,主犯的罪行极其严重,但如果其在犯罪后有自首、立功等表现,或者案件存在一些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就可能被认定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从而适用死缓。
执行期间的处理结果:死缓的考验期为两年。在这两年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意义:死缓制度体现了我国“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既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给予了最严厉的惩罚,又给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教育改造功能。同时,也有助于缓解社会对死刑的部分争议,促进刑罚制度的文明化和科学化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