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两年是考察期,期间犯罪分子会根据不同表现有不同的处理结果。
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一项具有特色的刑罚制度。它体现了“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给了一些罪该处死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这里的“没有故意犯罪”是关键条件。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分子在这两年考察期内遵守监规,认真改造,没有实施故意犯罪,就可以获得减刑的机会。
“重大立功表现”通常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等。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在二年期满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而如果犯罪分子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就会面临执行死刑的后果。不过对于故意犯罪但情节并非恶劣到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会重新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制度,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账目清楚。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拘留所对被拘留人亲友传送或者邮寄的财物应当进行检查、登记。生活必需品转交被拘留人,现金由拘留所统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统一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