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致人死亡一般不会判处死刑,但若存在故意杀人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且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可能被判处死刑。
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的量刑需结合具体行为性质及主观故意综合判断,不同罪名对应的刑罚差异显著,死刑的适用需满足严格条件。
从常见情形来看,醉酒驾驶致人死亡多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分为三档:一般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包括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等情形。即便存在上述特别恶劣情节,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仅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极少适用死刑。
若醉酒驾驶时主观上存在故意,如明知会造成他人死亡仍强行驾驶、故意冲撞他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时是否判处死刑需结合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等因素,例如为逃避检查故意加速冲撞人群致多人死亡,或事先预谋利用醉酒驾驶实施杀人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罪行极其严重”,从而判处死刑。但实践中,若存在自首、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方谅解等情节,通常会从轻或减轻处罚,死刑适用极为谨慎。
此外,若醉酒驾驶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该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例如,醉酒后在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高速行驶、连续冲撞,造成多人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可能被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但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死刑适用同样严格,需综合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主观恶性及是否有悔罪表现。如2009年孙伟铭醉酒驾车造成4死1伤案,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二审考虑其家属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改判无期徒刑,可见死刑并非此类案件的常态刑罚。
综上,醉酒驾驶致人死亡是否判处死刑,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杀人故意或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以及情节是否达到“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程度。单纯因过失导致的交通肇事,无论后果多严重,均不可能判处死刑;而故意犯罪的死刑适用,需严格符合刑法关于死刑适用的“少杀、慎杀”原则,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