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传唤和拘传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性质、强制力、适用条件、程序要求及时间限制等方面。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非强制性措施;拘传是法定刑事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适用于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或根据案件需要直接强制到案的情形。
从法律性质来看,刑事传唤与拘传的核心差异在于是否属于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拘传是明确的刑事强制措施之一,被列入第六章“强制措施”范畴,其目的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具有法律强制性;而传唤并非强制措施,仅是司法机关通知特定对象在指定时间、地点接受讯问的程序性通知,不具备强制约束力。
强制力方面,两者的差异更为直观。传唤过程中,司法机关不得使用械具或强制手段,被传唤人需凭自身意愿配合到案,若拒绝到案,司法机关一般不能直接采取强制行动(特殊情况除外);拘传则不同,执行拘传时可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如手铐等,对拒不配合的对象直接强制带至指定地点,强制力显著高于传唤。
适用条件与对象也存在区别。传唤适用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通常在案件侦查初期,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而使用,适用范围较广;拘传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拘传适用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或“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直接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践中,对可能逃避讯问、毁灭证据或身份不明的对象,司法机关可不经传唤直接拘传,而传唤则无此例外情形。
程序要求上,两者的法律手续不同。传唤需出示《传唤证》(书面传唤),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口头传唤,但需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拘传则必须签发《拘传证》,且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书面审批程序更为严格,体现了强制措施的审慎性。
时间限制方面,尽管两者持续时间规定一致,但背后逻辑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均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24小时。不过,传唤不得连续使用以变相拘禁,两次传唤间隔需保证被传唤人必要的休息时间;拘传同样禁止连续适用,且拘传期间应保证被拘传人饮食和必要休息,体现对人身权利的保护。
此外,是否以“先行传唤”为前提也是重要区别。传唤是独立的程序性通知,无需以其他措施为前提;而拘传虽可直接适用,但实践中多数情况以“经传唤不到案”为前置条件,仅在紧急或特殊案件中(如犯罪嫌疑人企图逃跑、身份不明等)才直接适用,这一差异体现了强制措施适用的谦抑性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