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死刑案件最后一道审查核准程序,旨在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司法公正。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针对死刑案件设置的特殊审查程序,其执行主体在法律中有明确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意味着无论是中级人民法院还是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案件,最终都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判决不得生效执行。
从程序启动来看,死刑复核程序并非由当事人主动申请,而是由下级人民法院依法自动上报。具体而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以及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应当直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一流程确保了死刑案件从一审或二审到复核的无缝衔接,避免程序空转。
在复核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内容具有严格的法定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需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罪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以及审判程序是否合法等。同时,必须讯问被告人,确保其陈述权得到保障;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充分尊重被告人的辩护权。对于辩护律师提交的书面意见,合议庭应当附卷。必要时,最高人民法院还会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确保案件事实认定无误。
复核后的处理结果也有明确法律依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具体而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核准死刑;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这三种处理结果覆盖了不同情形,既保障了死刑适用的准确性,也为纠正错误判决提供了途径。
死刑复核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本质上是通过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审查,统一死刑适用标准,防止死刑滥用和错判,是我国刑事司法中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对推进法治建设、实现司法文明具有重要意义。<|FCResponseEnd|>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