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逮捕到开庭判刑的时间需经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因案件复杂程度差异,整体耗时通常在4个月至1年以上;判决生效后,法院会在十日内将罪犯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罚。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之后需经法定程序推进至审判并执行刑罚,各阶段均有明确法律时限规定。
一、逮捕后的侦查阶段(通常2-7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如集团犯罪、流窜作案等),依据第158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若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经延长后仍不能侦查终结,根据第159条,还可再延长2个月。因此,侦查阶段最长可达7个月,简单案件则可能在2-3个月内完成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二、审查起诉阶段(通常1.5-6.5个月)
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15日。若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需补充侦查,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每次期限为1个月,最多可退回2次,且每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需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因此,若经历两次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耗时为:初始审查1.5个月 + 第一次补充侦查1个月 + 重新审查1.5个月 + 第二次补充侦查1个月 + 重新审查1.5个月 = 最长6.5个月;无补充侦查的简单案件则在1.5个月内完成。
三、审判阶段(通常2-14个月)
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进入审判阶段。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情形之一(如重大复杂案件)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此外,若庭审中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法院可决定延期审理,补充侦查期限1个月,最多2次,每次补充侦查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此,一审最长可能达14个月(含两次补充侦查),但普通案件通常在3-6个月内审结。若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案件进入二审,二审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判决生效与执行(判决生效后10日内)
判决生效是交付执行的前提。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检察院可在10日内上诉或抗诉,上诉期内未上诉、抗诉的,判决生效;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作出即生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4条,判决生效后,法院应在10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交付执行。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其送交监狱执行;判处拘役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判处管制、缓刑的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综上,从逮捕到最终执行刑罚,整体流程受案件复杂程度、补充侦查次数、是否上诉等因素影响,短则4-6个月,长则1-2年。但法律对各阶段时限有明确约束,司法机关需严格依法推进,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