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用工情形下确认劳动关系,需先收集能证明关联企业交叉管理、交叉用工的证据,明确关联企业主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与实际用工主体存在劳动关系或要求关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核心在于通过工资支付记录、工作管理痕迹、关联企业关系证明等证据,证明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混同用工是实践中常见的劳动争议情形,通常指多个关联企业(如母子公司、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企业等)对劳动者进行交叉管理、交叉使用,导致劳动者难以明确与单一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确认此类劳动关系需结合法律规定的认定标准,通过系统性证据收集和法定程序实现。
一、明确混同用工的常见情形与认定前提
混同用工的典型表现包括:关联企业共用管理人员或HR团队,对劳动者进行统一考勤、调度;工资由不同关联企业交叉发放,或通过同一账户、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支付;劳动者工作内容同时服务于多个关联企业,工作成果归属多个企业业务;办公场所、工牌、工作服等带有不同企业标识;关联企业存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的混同(如法定代表人、股东重合,业务范围交叉)。
认定劳动关系的前提是满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的三要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备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并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混同用工中,需通过证据证明劳动者与某一或多个关联企业符合上述要素。
二、核心证据收集:围绕“混同管理”与“劳动关联性”
证据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关键,需重点收集以下几类材料:
1. 工资支付与报酬凭证:包括银行流水(需标注付款方,若多个关联企业交叉转账、或通过同一实际控制人账户支付,可直接证明混同用工)、工资条(加盖不同企业公章)、个税缴纳记录(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税主体信息)等,此类证据能直接证明“有报酬的劳动”。
2. 劳动管理与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工牌(印有不同企业名称或logo)、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考勤,显示由多个企业管理人员审批)、工作群聊天记录(不同企业负责人安排工作的内容)、奖惩通知(加盖不同企业公章的处罚或奖励文件)等,用于证明“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
3. 业务关联性证据:包括劳动合同(若签订,需注意签约主体是否与实际用工企业一致)、业务文件(如项目合同、客户沟通记录、工作成果报告,显示劳动者参与的业务属于某关联企业经营范围)、岗位说明书(明确工作内容与企业业务的直接关联)等,证明“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4. 关联企业关系证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工商信息,获取股东结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重合度等,或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等工具调取关联企业的股权穿透图、实际控制人信息,证明企业间存在母子公司、控股或同一实际控制关系,辅助说明混同用工的基础。
5. 证人证言与辅助证据:同事证言(需注明证人身份、工作关联,最好出庭作证)、离职证明(若曾离职,证明中提及的用人单位与实际用工企业不一致时可作为佐证)、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不同企业为同一劳动者参保的记录)等,增强证据链的完整性。
三、申请劳动仲裁:明确主张与程序要点
1. 确定仲裁主体与管辖:可将所有关联企业列为共同被申请人,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二者不一致时,劳动者可选择其一)。
2. 提交材料与仲裁请求:需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明确请求“确认与XX公司(及关联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并说明混同用工事实)、证据清单(按上述类别整理,标注证据名称、来源、证明目的)、劳动者身份证明、被申请人企业工商信息(需从市场监管部门调取加盖公章的材料)。
3. 仲裁审理与主张策略:仲裁委受理后,会组织开庭审理。庭审中,需重点陈述“混同管理”事实,如不同企业对劳动者存在交叉指挥、共享劳动成果、共用管理人员等,并结合证据说明某一关联企业是核心用工主体(如主要工资发放方、主要工作安排方),或多个企业因混同用工需承担连带责任。若关联企业否认劳动关系,可要求其举证劳动者不受其管理、劳动与业务无关,通过“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反驳。
四、诉讼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服时的司法救济
若仲裁委未支持劳动关系确认请求,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法院会结合证据综合判断,重点审查关联企业是否存在“人格混同”(如财产、人员、业务、住所高度混同),或是否通过混同用工逃避法律责任。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规定,关联企业交叉用工时,若劳动者主张与多个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可根据用工实际情况,认定劳动者与其中一个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由多个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劳动关系认定三要素)等,为确认劳动关系提供直接法律支撑。
综上,混同用工中确认劳动关系需以“证据链”为核心,通过工资支付、管理痕迹、关联关系等材料,结合仲裁和诉讼程序,清晰主张劳动者与关联企业的实际用工关系。实践中,仲裁委和法院会综合企业对劳动者的控制程度、劳动报酬的主要支付主体、业务关联紧密性等因素,最终认定劳动关系归属或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