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同的原则主要包括全面履行原则、诚信原则、绿色原则以及协作履行原则,这些原则均由《民法典》明确规定或蕴含其中,是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全面履行原则是合同履行的首要原则,《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全部内容,不折不扣地完成合同义务,不得部分履行、瑕疵履行或擅自变更履行内容。例如,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需交付100台某型号设备,卖方就不得仅交付90台,或交付型号不符的设备;约定在3月1日前交货,就不得拖延至3月5日。全面履行原则是保障合同目的实现的基础,确保合同权利义务得到完整落实。
诚信原则是合同履行的核心原则,《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诚信原则不仅要求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主给付义务,还要求履行基于诚信产生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包括通知义务(如履行义务前通知对方接收时间、地点)、协助义务(如提供履行所需的必要文件或信息)、保密义务(如对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等。例如,在技术开发合同中,研发方不仅要按约定交付技术成果,还需向委托方说明技术使用方法;委托方则需及时提供研发所需的数据资料,双方均不得泄露研发过程中的技术秘密。
绿色原则是《民法典》新增的重要原则,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要求,其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这一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需兼顾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不得通过牺牲环境或浪费资源的方式履行合同。例如,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选择节能环保的运输方式,避免超载运输导致资源浪费或尾气超标;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应合理利用原材料,减少边角料浪费,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需按照环保标准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协作履行原则虽未在《民法典》中单独列明条文,但蕴含于诚信原则的“协助义务”之中,强调合同履行需双方当事人相互配合、积极协作。合同的履行并非单方行为,往往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努力才能完成,例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时,债权人应及时受领;债务人履行义务存在客观困难时,债权人应提供必要协助(如允许延期履行或变更履行方式);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及时通知违约方并减少不必要的支出)。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方需按时提供施工场地和技术资料,承包方需按进度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监督,双方通过协作确保工程顺利完成;若承包方因原材料短缺无法按时施工,发包方应协助联系原材料供应商,而非直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