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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违约有哪些情形

2025-12-13 06: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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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违约主要包括保证人未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违反合同特定义务、擅自缩小保证范围、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预期违约等情形,具体需结合合同约定及《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

保证合同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担保方式,其违约情形需结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以下从保证人义务角度,结合《民法典》相关条款,具体分析常见违约情形:

一、保证人未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这是最核心的违约情形,指主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未依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代偿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已对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保证人需承担责任。若保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代偿(如连带责任保证中明确拒绝付款,或一般保证中先诉抗辩权已消灭仍拒绝履行),即构成根本违约。实践中,常见表现为保证人拖延支付、部分支付后拒绝剩余款项,或明确以书面/口头形式表示拒绝承担责任。

二、违反保证合同约定的特定义务。保证合同除核心保证责任外,可能约定特定附随义务,如“保证人需定期向债权人书面报告自身财务状况”“主债务人出现经营恶化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人违反此类约定即构成违约。例如,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在主债务人逾期3日内未还款时,需主动联系债权人协商代偿方案”,若保证人未履行通知或协商义务,即违反特定义务。此类违约虽不直接导致保证责任免除,但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

三、擅自缩小保证范围或拒不承担约定范围内的责任。保证范围是保证合同的核心条款,《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明确:“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若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范围包含主债权、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但保证人仅代偿主债权本金,拒绝支付利息或律师费,即属于擅自缩小保证范围,构成违约。反之,若合同未约定保证范围,保证人仅以“仅承担本金”为由拒绝履行全部债务(包括利息等),亦违反法定保证范围,需承担违约责任。

四、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或债权人受损。保证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保证人隐瞒自身无代偿能力(如已濒临破产却谎称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虚假财产证明(如伪造银行流水或房产证明),或隐瞒已承担多重保证责任导致无法再履行义务等事实,将直接影响保证合同效力或债权人信赖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同时欺诈方(保证人)需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实践中,此类违约常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保证人需赔偿债权人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如主债权无法收回的部分)。

五、保证期间内明确表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预期违约)。保证期间是债权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法定期间,若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债务到期前或到期后)明确以书面、口头或行为方式表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即构成预期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例如,主债务尚未到期,但保证人书面通知债权人“因自身经营困难,债务到期后将拒绝代偿”,债权人可立即主张保证人承担预期违约责任,要求其提供新担保或提前履行保证义务。

综上,保证合同违约情形需结合合同约定的具体义务、《民法典》关于保证责任的强制性规定及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认定。无论是未履行核心代偿义务,还是违反附随义务、提供虚假信息,保证人均需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具体责任形式以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为准。

保证合同违约有哪些情形(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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